对于成千上万的家庭来说,这意味着更多的社会保障和可靠的居留身份。
案件是关于什么的?
一位来自波兰的父亲与家人住在德国。他的儿子在这里出生,也是波兰公民,因此有权享受迁徙自由。
由于申请人只在德国登记为求职者,没有居留证,就业中心拒绝支付公民津贴。
移民局再次拒绝了他根据《居留法》第 28 条提出的居留许可申请。理由是孩子不是德国公民--因此该规定不适用。
分类:根据AufenthG 第 28 条第 1 款第 1 句第 3 号规定,如果外籍父母照顾的是在德国有惯常居所的未成年未婚德国儿童,则有权获得永久居留许可。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必须签发居留证--它没有酌处权。
有欧盟子女的父母也可享受公民津贴
法院还指出:如果家庭中有来自欧盟的未成年子女,则不允许根据《刑法典》第 7 条第 II 款将其排除在公民津贴之外。对 《刑法典》第 23 条第 XII 款(社会援助)的解释也必须使相关家庭能够获得补助。
因此,以前那种以 "求职者居留证 "为由一律拒绝发放补助金的做法(《就业法》第 20 条)已不再适用。
这意味着什么?
- AufenthG 第 28 (1) No. 3 条规定的永久居留证不再只适用于德国儿童的父母,也适用于居住在德国的欧盟未成年儿童的父母。
- 根据第 28 条第 1 款第 3 项的规定,就业中心不得拒绝向持有居留证的人发放社会福利或公民津贴。
- 现有的决定可以得到审查,正在进行的诉讼现在也有很大的成功机会。
- 各行政部门必须调整其指导方针,使持有第 28 条居留证的欧盟儿童的父母今后也能领取社会福利。
我们的建议
根据 AufenthG 第 28 条申请居留许可。 根据 AufenthG 第 28 条第 1 款第 3 项,如果满足 以下条件,您有权获得居留许可:
- 申请人为欧盟成员国国民、
- 她和未成年的孩子住在德国、
- 她对孩子进行个人照顾(如共同生活、照顾或照料孩子)、
- 即使没有德国国籍, 孩子也有权在德国居住。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根据第 28 条的规定签发居留证--就像德国儿童的父母一样。
检查公民津贴和社会援助。 如果您持有 AufenthG 第 28 条规定的居留证,就业中心就不能再一概拒绝您的公民津贴申请。您还可以根据《社会保障法》第 23 条第 XII 款享受社会援助。
已经被驳回的居留或公民津贴申请现在可以作为异议或审查程序的一部分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可以提出异议。
结论:对行政和政治的影响
即使不修改法律,该决定也会立即生效。就业中心和移民局 必须立即调整其做法。专家们已经在呼吁对《德国民法典第二编》(SGB II)第 7 条和《德国移民法》(AufenthG)第 28 条进行全面改革,以制定具有法律保障和非歧视性的规则。
在此之前,以下规定适用:欧盟法律打破国家法律。就业中心不得依赖过时的法律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