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是关于什么的?
该案涉及一名自1992年起居住在德国的土耳其公民。他自2006年起持有定居许可。2017年12月,他提交了入籍申请。
主管机关审查了他的申请,并认定他几乎满足了入籍的所有条件。但根据当时适用的法律,申请人通常仍需放弃原有国籍才能获得德国国籍。因此,该男子首先必须证明自己已脱离土耳其国籍。
随后,该男子解释说,他无法放弃土耳其国籍。他在土耳其总领事馆获悉,土耳其方面已对他签发了逮捕令。此外,土耳其方面还在对他进行刑事调查。
据他所述,土耳其当局指控他在德国对土耳其政府发表了批评言论。此外,他还被指控与居伦运动有联系。
由于德国当局因土耳其正在进行的调查而未就其入籍申请作出最终裁决,该男子遂提起不作为诉讼。他解释称,根据德国法律,他在土耳其被指控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此,他仍有权获得入籍资格。
入籍程序中的调查:《国籍法》是如何规定的?
申请入籍者必须满足多项条件。其中一项最重要的条件是: 不得有重大犯罪行为或被定罪记录。
一般而言,较轻的定罪不会妨碍入籍。例如,罚款金额不超过90日罚金单位,或被判处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有期徒刑且缓刑的,均属此类。但若定罪情节较重且超出上述限额,入籍申请通常会被驳回。
但在入籍过程中,不仅定罪会产生影响。正在进行的调查程序也可能暂时中止入籍程序。
根据《入籍法》第12a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因涉嫌犯罪而正在接受调查,主管部门必须暂停其入籍程序。
这意味着:相关主管部门必须等到调查或刑事诉讼程序结束,才能就入籍申请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被定罪,则须待判决生效后方可作出决定。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国外的调查和刑事诉讼程序。
不过,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高等行政法院最近的一项判决在此指出了一个重要例外:如果能够确凿证明根据德国法律该判决不构成犯罪,那么国外的调查程序不得阻碍入籍。
法院作出了什么裁决?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该男子在庭审时不具备入籍资格。尽管他在德国和土耳其均未受到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定罪,但仍不得办理入籍手续。
虽然该男子被指控的行为——据称是加入居伦运动以及对土耳其政府发表批评言论——在德国并不构成犯罪,且原则上他有资格获得入籍。
但该男子未能充分证明土耳其当局仅因针对他的这些指控而对他展开调查。从提交的文件中无法明确看出他被指控的具体行为。因此,法院无法排除该案件中是否还涉及根据德国法律应受处罚的行为。
结论:该判决对申请人意味着什么?
该判决表明,不仅德国境内的刑事诉讼 会延迟入籍程序, 其他国家进行的调查也可能导致入籍主管部门暂时中止该程序。在此情况下,主管部门原则上必须等待相关程序结束。
但在国外进行的调查存在一项例外:如果已确凿证实所指控的行为在德国不构成犯罪,则国外的诉讼程序不得阻碍入籍。
但申请人必须提供可靠且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仅笼统声明在国外被指控的行为在德国不构成犯罪是不够的。相关文件应尽可能明确地说明外国当局提出了哪些具体指控,以及这些指控基于哪些具体行为。
如果无法明确查明国外调查的原因,入籍主管部门必须暂缓作出入籍决定。即使申请人声称自己无罪,且迄今为止犯罪记录中未登记任何定罪记录,此规定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