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是关于什么的?
本案涉及一名1960年出生、来自黎巴嫩的女性。她于2006年底来到德国,并于2007年初提交了庇护申请。该申请被驳回后,她最初获得了暂准居留许可。2009年12月,该女子作为德国公民的配偶获得了居留许可(《居留法》第28条)。
2025年7月,该女子根据《居留法》第9条提交了定居许可申请。然而,主管的外侨管理局驳回了该申请。
原因在于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居留法》第9条,申请定居许可的申请人原则上必须已 向法定养老保险缴纳至少 60个月的强制性保险费或自愿保险费。然而,该女子仅能证明其于2010年缴纳了强制性保险费。
与此同时,该女子此时已丧失永久劳动能力。因此,鉴于其健康状况,她无法再工作,也无法自行维持生计。鉴于此情况(生计有保障),外国人管理局免除了对其提供证明的要求。
但对于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主管部门并未作出例外处理。该部门认为,该女子未能充分证明自己因患病而在早年无法缴纳养老保险费。
该女子对这一决定提出了申诉。她辩称,关键不在于她过去的健康状况,而在于她目前的健康状况。由于她目前已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因此也无法再缴纳养老保险费。
持有定居许可时的养老保险缴费:适用哪些规定和例外情况?
根据《居留法》第9条申请定居许可的人,必须已向法定养老保险缴纳至少60个月的强制性保险费或自愿保险费。向私人养老保险缴纳的同等保险费也可计入其中。因照顾子女或进行家庭护理而无法工作的期间,同样可以计入。
不过,该法律对因身体、精神或心理疾病或残疾而无法满足特定条件的人设定了例外情况。这涉及定居许可的四项条件:
- 独立维持生计
- 已缴纳60个月的养老保险费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养老保障
- 具备足够的德语水平(B1级)
- 德国法律和社会秩序的基础知识(“在德国生活”考试)
这意味着:如果某人因疾病或残疾无法满足其中一项(或多项)条件,主管部门可以豁免该条件。
但这属于酌情决定。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豁免,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此外,必须通过医生开具的证明来证实该疾病或残疾。
法院作出了什么裁决?理由是什么?
奥斯纳布吕克行政法院驳回了该诉讼。法院认为,该女子无权获得居留许可。
法官们明确指出:当前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不足以豁免过去必须缴纳的60个月养老保险费的要求。
法院援引了法律条文。只有当因疾病或残疾而无法满足某项条件时,才适用例外规定。
这意味着:未能缴纳养老保险费 的原因必须是该疾病或残疾。
就原告而言,这一关联性尚未得到充分证明。
虽然这名妇女已有数年健康问题。但医疗记录显示,她至少在某些时期仍能够从事全职的轻度工作。
直到2024年,她才被告知已无法指望在劳动力市场上找到工作。2025年10月,最终被认定为永久丧失劳动能力。
法院认为,该女子自2009年获得居留许可以来,至少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本应能够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她如今已永久丧失这一能力这一事实,尚不足以豁免其申请定居许可的条件。
这对其他申请人意味着什么?
该裁决表明:当前存在的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并不必然意味着在申请定居许可时可免除60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要求。
凡希望因疾病或残疾申请豁免者,必须能够证明自何时起因该疾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如果某人虽然此前本可以工作数年,但直到后来才丧失劳动能力,那么申请例外情况可能会比较困难。
因此,对于申请人而言,尽可能准确地证明健康方面的限制至关重要。这不仅涉及当前的健康状况,还包括疾病或残疾自何时起存在,以及它们在过去对劳动能力造成了多大程度的限制。
是否给予例外处理,由主管部门决定,并视具体情况而定。
要点概览
- 根据《居留法》第9条申请定居许可,必须满足多项条件。其中包括能够独立保障生活来源,以及已缴纳60个月的养老保险费。
- 如果申请人因患病或残疾而无法满足某些条件,主管部门可予以豁免,免除其满足这些条件的义务。
- 但关键始终在于,是否正是由于该疾病或残疾导致无法满足相关条件。
- 如果该条件在过去本可以满足,则可以排除例外情况。
- 通常情况下,疾病或残疾必须通过医生开具的证明或鉴定报告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