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高等行政法院在最近的一项裁决中探讨了这些问题。
案件是关于什么的?
本案涉及一名希望入籍的男子。他于2024年2月以书面形式提交了“授予德国国籍”的申请。该申请于2024年2月16日送达主管机关。
该男子在提交申请的同时,还一并提交了重要文件。他希望借此证明自己符合入籍的条件。
当局迟迟未对该申请作出裁决。直到2024年11月,这名男子才收到入籍办公室安排的当面面谈通知。在此次面谈中,他需要提交已递交材料的原件等。但即便如此,此后又过了好几个月,当局仍未对该申请作出裁决。
因此,该男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提起了不作为诉讼。当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对某项申请超过三个月仍未作出裁决时,当事人可通过此类诉讼对该机关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将该案审理暂停至2025年底。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入籍部门工作量严重超负荷。该男子对此提出了上诉。他认为,该部门不能长期以工作量超负荷为由推诿。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处理时限从何时开始计算。根据判决书,该机构认为时限应自2024年11月的面谈之日起才开始计算。
原告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辩称,其申请早在2024年2月就已有效提交。因此,在他看来,处理期限应自该日起算,而非从2024年11月才开始计算。
入籍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吗?
实际上,政府部门通常提供多种途径供申请人提交入籍申请。大多数政府部门会提供专用的申请表,有些则通过在线平台受理,还有些则先安排现场预约。
这可能会让申请人产生一种印象,即只有填写了特定表格或亲自前往办理后,申请才算有效提交。
但法律并未规定入籍申请必须采用何种特定形式。这意味着:入籍申请并不一定非要使用特定表格才算有效。
原则上,申请人可通过 书面、在线、线下或向主管部门 口头陈述并记录的方式提交申请。关键不在于使用何种表格,而在于主管部门能否明确识别出当事人希望获得德国国籍。
法院裁定
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高等行政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法院认为,处理期限并非始于2024年11月的当面申请,而是自2024年2月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开始计算。
法院明确指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场,其入籍申请才被视为有效。
法院还确认:入籍申请不受特定形式的限制。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使用特定的表格。
原则上,入籍申请可通过书面形式或向主管部门口头陈述并记录的方式提出。关键在于,主管部门必须能够明确识别出该人希望获得入籍。
这一决定对申请人意味着什么?
这一裁决对打算申请入籍或正在办理入籍手续的人士至关重要。它表明:申请入籍并不一定非要使用特定的表格。只要信中明确表明正在申请入籍,一封非正式信函也足以满足要求。
但重要的是,申请入籍的意愿必须明确无误。如果只是笼统地询问信息或进行非正式咨询,并不算提交申请。相反,如果明确表示希望入籍,则视为提交了有效的申请。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处理期限总是从有效申请提交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非从向主管部门进行面谈之后才开始。这也意味着: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开始处理。
因此,建议申请人详细记录入籍申请何时被主管部门受理。这样,日后便能更清楚地证明申请提交的时间,以及主管部门应从何时开始处理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