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新一届联邦政府正在讨论将享有辅助保护的人员的家庭团聚暂停两年时,柏林-勃兰登堡高等行政法院(OVG)正在处理另一个问题:
判决:入籍后不得与家人团聚
德国联邦政府确认了这一拒绝,并裁定欧盟关于家庭团聚的指令仅适用于第三国国民,不适用于德国公民。
欧洲法院早先的一项判决允许尽管已达法定年龄但仍可与家人团聚,该判决在此也不适用,因为该判决不能适用于归化入籍者。
重要信息:此案已移交联邦行政法院作进一步审查。最后的澄清仍在等待中。
即使这个案例可能非常特殊,但许多受影响的人目前都在问自己:
庇护:谁有权与家人团聚?
在某些条件下,这些群体有权与家人团聚。
难民保护 (25 Para. 2 Alt. 1 AufenthG) 和有权获得庇护者 (§ 25 Para. 1 AufenthG)
家庭团聚: 是的,享有家庭团聚的特权。
授权亲属:
- 配偶
- 未成年子女
- 举目无亲的未成年难民的父母
- 成年子女的父母,如果申请是在成年之前提出的
截止日期:难民地位得到承认后 3 个月内发出通知 → 无需住房或收入等要求
截止日期后:更严格的要求(居住空间、生活保障)
有权获得辅助保护的人员(§25 para.)
家庭团聚:目前仍有可能。严格限制:每月只允许 1000 人与家人团聚。
条例:目前,该群体的家庭团聚将暂停两年(2025 年 5 月至 2027 年 5 月)。该法律尚未生效,但很有可能生效。艰苦条件条款将继续保留。
禁止递解出境情况下的家庭团聚(AufenthG 第 25 条第 3 款)
家庭团聚:原则上可行。但非常有限,在实践中很难实现。
先决条件足够的居住空间、有保障的生活和 A1(配偶)
允许逗留的家庭团聚(§60a AufenthG)
否,没有安全居留证的被容忍者不可能实现家庭团聚
持有居留证的家庭团聚(庇护程序)
只有在成功做出庇护决定后,才有可能实现家庭团聚。
使用其他居留证实现家庭团聚?
持有其他居留许可(如就业、学习、欧盟蓝卡)的人也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携带家庭成员来德国。
先决条件是规则:
- 有保障的生活(无 ALG II)
- 足够的生活空间
- 配偶:要求具备德语基础知识(A1)(可能有例外情况)
- 婚姻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权宜之计
居留许可证(§ AufenthG) | 家庭团聚可能吗? | 前提条件/注意事项 |
|---|---|---|
§ 第 18b(1)条 | 是,如果德国居留许可已满两年 | 有保障的生活、居住空间、配偶的 A1 证明 -> 第 18a、18b、18c(3)、18d、18f、19c(1)、19c(2)或(4)条第 1 句或第 21 条无需提供 A1 证明
|
§ 第 18b 节--欧盟蓝卡 | 是,提供便利 | 配偶无 A1 |
§ 18d | 是,提供便利 | 生活保障、居住空间、配偶的 A1 证明 |
§ 18c
| 是的。
根据第 18c 条第 3 款提供便利
| 生活保障、居住空间、配偶的 A1 证明 |
§ 16b | 否,只有在困难情况下 | |
§ 16d | 困难,但在个别情况下是可能的 | 生活保障、居住空间、配偶的 A1 证明 |
§ 18f | 是 | 仅适用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
§ 9 - 定居许可 | 是 | 生活保障、居住空间、配偶的 A1 证明 |
§ 第 19c 节和第 19d 节 | 是 | 居住许可证必须至少有一年的有效期,居住许可证必须已持有两年,有可靠的生活来源,配偶须有 A1 证书 |
§ 28 | 是 | 配偶团聚(如果配偶持有德国护照至少 2 年),配偶 A1 证书 |
§ 25a和b | 原则上可以。但非常有限,在实践中几乎不可能。 | 足够的生活空间、有保障的生活、配偶的 A1 证书 |
§ 104 c | 没有 | |
§ 21 | 是,提供便利 | 配偶无需提供 A1 证明 |
§第 36 条第 3 款 | 是 | 对于在 2024 年 3 月 1 日或之后首次获得欧盟蓝卡、信息和通信技术卡或移动信息和通信技术卡的外国人的父母,或第 18a、18b、18c(3)、18d、18f、19c(1)(针对某些职业群体)、19c(2)或(4)第 1 句或 AufenthG 第 21 条。
也适用于配偶的父母,如果他们是德国永久居民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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