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两个孩子的父亲为自己辩护,反对被驱逐出境
申请人是一名来自尼日利亚的男子,已在德国生活多年。他是两个未成年子女的父亲,子女与母亲一起生活。母亲因人道主义原因持有居留证,另一个孩子也是德国公民。
联邦移民和难民局(BAMF)驳回了该男子的庇护申请,并根据《居留法》第 60(5)或(7)条确定他无权被禁止驱逐出境。因此,该男子必须离开德国。
他不服该决定,向盖尔森基兴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成功。法院得出结论,根据《居留法》第 60 (5)条以及《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 8 条,他被禁止递解出境。
法官的裁决是基于对家庭生活的保护:驱逐出境将使他无法与子女生活在一起,侵犯了尊重家庭 生活的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
BAMF 对此判决提出上诉。诉讼最终由联邦行政法院(BVerwG)受理。联邦行政法院的判决有所不同。联邦行政法院裁定,根据《联邦移民法》第 60 条的规定,仅凭在德国的家庭关系不足以成为禁止递解出境的理由。
根据 AufenthG 第 60 条,什么是禁止递解出境?
根据《移民法》第 60 条,如果递解出境会违反《欧洲人权公约》(ECHR),则不得递解出境。例如,如果某人在其原籍国受到酷刑、死刑或非人道待遇的威胁,则不得将其递解出境(AufenthG 第 60 (5) 条)。
AufenthG 第 60 (7)条还规定,如果在 母国存在严重的生命、肢体或健康风险,例如由于战争、自然灾害或缺乏医疗服务,则禁止递解出境。
这意味着这些规则(AufenthG 第 60 条)仅适用于某人在原籍国面临危险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与目的地国相关的驱逐禁令。
AufenthG 第 60 条不包括与在德国生活有关的原因,如家庭、融合或儿童福利。这些与在德国生活有关的理由将在其他条款中进行审查,如 AufenthG 第 25 (5)条。
法院的裁决
联邦行政法院在判决中确认,《移民法》第 60 (5) 条仅适用于在原籍国面临危险的人。这不包括在德国的家庭或个人情况。
当局必须考虑这些家庭情况,但在其他方面,例如
- 在发出递解出境威胁时
- 根据《 德国民法典》第 60a 条的规定,下令容忍居留,或
- 根据 AufenthG 第 25 (5) 节的规定签发居留证时,如果递解出境不是永久可能的
判决对受影响者意味着什么?
该判决对于那些与家人居住在德国但 没有安全居留许可的人来说非常重要。法院明确划定了界限:
- 根据 AufenthG 第 60(5)条,家庭关系或儿童的最大利益并不导致禁止递解出境。
- 不过,在其他程序中,例如在容许居留或人道主义居留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这些原因。
- 只有原籍国的危险才是根据《德国国籍法》第 60(5)或(7)条禁止递解出境的理由。
受影响的人有什么其他选择?
联邦行政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在德国有家庭的人必须通过居留权而不是庇护权来解决自己的问题。这就意味着,任何不希望因为家庭原因而被驱逐出境的人都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
一种选择是根据 AufenthG 第 60a 条规定的容忍居留。这意味着暂时中止递解出境--例如,如果孩子的福利或家庭关系会因此受到损害。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避免父母与子女分离,即使居留实际上并不是法律允许的。
如果在较长时间内驱逐出境是不可能或不合理的,则可 根据《联邦移民法》第 25(5)条申请居留许可。例如,如果在可预见的将来不可能返回原籍国,或者如果驱逐出境会侵犯基本权利--如家庭权(《移民法》第 6 条)或儿童的最大利益,就可以申请居留许可。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已经在德国被容忍了较长时间,则应签发这种居留证。
在某些情况下, 家庭团聚居留许可(§§ 27-36 AufenthG)也可以考虑--例如,如果伴侣已经拥有安全居留许可。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即使没有资格获得庇护的家庭也能在德国共同生活。
结论
联邦行政法院的裁决为居留法的解释发出了一个重要信号。根据《居留法》第 60 (5) 条的规定,家庭关系和儿童的最大利益仍然是重要的保护理由,但不会自动导致禁止驱逐出境。
相反,必须在其他方面加以考虑--例如在给予容忍居留或人道主义居留许可时。
这一判决意味着,许多居留身份不确定的家庭今后将更难在庇护程序中援引家庭关系。然而,居留权开辟了其他途径--例如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容许居留或居留许可--以继续保护在德国的家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