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案情是什么?
本案涉及一名波斯尼亚籍女性,她于2019年7月首次入境德国。她在2019年和2021年先后生下两个女儿。这两个孩子均出生于德国,并获得了 德国国籍。
说明:如果 父母中至少有一方是 德国公民,或者孩子在德国出生且父母中至少有一方已在德国合法居住五年并拥有永久居留权,则该孩子可获得德国国籍。
作为两名德国籍儿童的母亲,该女子根据《居留法》第28条获得了居留许可。然而,在居留许可到期前不久,该女子未带子女便搬到了另一座城市。此后,两名女儿便与外祖父外祖母同住。2024年3月,法院指定外祖母为两名女孩的监护人。至此,母亲失去了对子女的监护权。
该女子在其新居住地申请了 居留许可的延期。然而,主管的外侨管理局驳回了该申请,并威胁将其遣返至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该局解释称,根据《居留法》第28条,该女子无权获得居留许可,因为她与子女分居且不再行使监护权。
该女子对这一决定表示反对。她声称自己本想去探望孩子,但孩子的祖父母却阻挠了她。此外,她还表示自己害怕孩子父亲那边的家人。不过,她表示如有必要,将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探视权。
《居留法》第28条是什么——谁可以获得居留许可?
《居留法》第28条对德国公民的家庭团聚作了规定。与其他有限期居留许可一样,该居留许可也与特定目的相关:其目的是为了使家庭能够团聚,并确保没有德国护照的父母能够照顾其德国籍子女。
例如,根据《居留法》第28条,以下人员可获得居留许可:
- 德国人的外国配偶
- 德国公民的外国未成年子女
- 未成年德国儿童的外国父母
如果符合条件,即可获得。
本案涉及《居留法》第28条第1款第1句第3项,即关于德国儿童的外国父母的居留许可。
但外国公民并非仅因育有德国籍子女,就能自动获得居留许可。根据法律规定,要获得居留许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 首先,外国父母必须拥有对德国籍子女的监护权。这意味着:该监护权不得已被撤销或转让给他人。
- 其次,监护权必须得到切实履行。这意味着:该方父母必须 积极参与子女的生活,即 在子女的抚养、照料、监护以及涉及子女生活重要事项的决策中承担责任。此外,定期探视、支付抚养费或为 子女的抚养提供其他具体帮助,也能证明该方父母确实履行了责任。
因此,仅对德国籍子女拥有监护权尚不足以依据《居留法》第28条获得居留许可。关键还在于该父母是否实际履行了监护责任。
法院作出了什么裁决?理由是什么?
巴登-符腾堡州行政法院维持了外国人管理局的决定,并驳回了该女子的申诉。法院认定,申请人已不再满足居留许可的申请条件(《居留法》第28条第1款第1句)——且在两个关键方面均不符合要求。
一方面,该女子自2024年3月起便不再拥有对女儿们的监护权。另一方面,据她本人称,她既未与孩子们有过任何直接接触,也未支付过抚养费。
该女子在庭审中辩称,孩子的祖父母不让她与孩子们接触。此外,她还表示,必要时将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探视权。
但法院未采纳这一论点。法院认定,这仅仅是一份意向声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女子曾实际尝试向家事法庭或青少年福利局寻求帮助。
结论:何时有权援引《居留法》第28条——何时则无权?
该决定明确指出:凡是希望以德国籍子女为由申请或延长居留许可者,必须能够证明其与该子女确实存在亲属关系。通常仅凭该子女拥有德国国籍这一事实是不够的。
获得居留许可的两个主要前提是:外国籍父母一方拥有监护权,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实际承担对德国籍子女的抚养责任。因此,申请人应能证明自己与德国籍子女保持定期联系、履行探视权、照顾子女、参与决策并支付抚养费。
如果他人阻碍或妨碍了与孩子的联系,也应尽可能具体地记录下来。仅笼统提及家庭冲突通常是不够的。
对于申请人而言,这一裁决意味着:根据《居留法》第28条申请居留许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际的家庭生活状况。主管部门不仅会审查申请人是否育有德国籍子女以及外国籍父母是否拥有监护权,还会审查该父母在子女的生活中是否发挥着积极作用。只有满足上述条件,居留许可的目的才算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