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持续融入”居留许可?
根据 《居留法》第25b条颁发的居留许可,适用于已在德国居住多年但尚未获得永久居留许可的人士。该许可旨在为已良好融入社会的人士提供长远的发展前景。
该居留许可主要面向持有暂准居留许可(《居留法》第60a条)或根据《居留法》第104c条(机会居留权)获得居留许可的人员。
获得居留许可的主要条件是:
- 居留期限:至少连续6年(如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则为4年)处于被默许、获准或持有居留许可的状态
- 生活费:主要靠自己解决
- 语言能力:德语口语达到A2水平
- 上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必须实际到校上课
- 法律和社会秩序的基础知识
- 无严重犯罪
- 已确认的身份
连续居住是重要前提
根据《居留法》第25b条,获得居留许可最重要的前提之一是在德国长期居留。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在德国境内连续居留至少六年。这是《居留法》第25b条第1款第2句的规定。
在当前案件中,正是这一点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提起诉讼的是一名来自巴基斯坦的男子,他自2015年起先是凭借“暂准居留”身份,随后凭借“机会居留”(《居留法》第104c条)在德国生活。
在持有“机会居留许可”(《居留法》第104c条)期间,原告曾两次前往巴基斯坦,在国外共停留了93天。第二次出行时,他因住院治疗而不得不推迟了回程航班。
随后,当他申请基于长期融入的居留许可(《居留法》第25b条)时,主管当局驳回了他的申请。理由是:由于他在国外的居留,已不再满足在德国连续居留这一条件。
该男子对这一决定提出了上诉。但卡塞尔行政法院支持了外国人管理局的裁决。
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连续”一词应作严格理解。任何离开德国的行为——即使只是暂时的——都可能中断这一期间。这可能导致不再满足规定的居留时间要求。
有哪些例外情况?
不过,法院也明确指出:可能会有例外情况。如果短期在国外停留的总时长不超过三个月,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但在本案中,法院并未认定存在此类例外情况。当事人总共在国外停留了三个多月(确切地说:三个月零三天)。此外,也没有任何特殊的融入情况能够弥补这一缺失。
出国的原因是否起作用?
特别重要的是:法院裁定,长期居留国外的原因并不起决定性作用。
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称自己曾去探望家人。此外,他还表示因患病未能提前返回。
尽管如此,法院仍裁定:即使出于健康原因,也无法改变居留已被中断这一事实。
因此,在“连续居留”这一问题上,关键不在于当事人为何身处国外,而在于其离境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即便是非本人过失的原因(如患病),也可能导致丧失该条件。
判决对受影响者意味着什么?
该判决明确表明:凡是打算根据《居留法》第25b条申请居留许可的人,在出国旅行时应格外谨慎。
要点包括:
- 在德国的居留时间应尽可能不间断
- 在国外的停留时间应尽量缩短,且不得超过 三个月
- 出国旅行最好事先与外国人管理局协商
因为即使只是短暂的违规,也可能导致丧失获得该居留许可的资格。
结论
根据《居留法》第25b条颁发的居留许可,为许多已成功融入社会的人提供了在德国长期生活的机会。与此同时,该判决表明:相关要求将受到严格审查,尤其是关于连续居留的要求。
如果未在德国持续居住,或者在国外停留时间过长,无论出行原因为何,都可能导致丧失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