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是关于什么的?
本案涉及一名土耳其籍男子。他最初是通过与一名德国籍女子结婚进入德国的。后来,他作为一名德国儿童的父亲获得了居留许可,该许可曾多次获得延期。
自2009年起,他终于获得了定居许可——即永久居留权。在随后的几年里,他们又迎来了几个孩子,这些孩子也都拥有德国国籍。
2022年5月,该男子前往土耳其。据其本人称,由于受到出境禁令的限制,他很长一段时间无法返回。直到2025年1月,他才回到德国。因此,他在国外总共逗留了近三年。
刚一回来,他就前往主管的外侨局办理手续。他希望确认自己的定居许可是否仍然有效。与此同时,他还申请签发新的电子居留证(eAT),并作为备选方案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然而,该机构裁定,由于他在国外逗留时间过长,其居留许可已失效。该机构还驳回了其申请新居留许可的请求,要求该男子离境,并威胁要将其驱逐出境。
该男子对该决定提起诉讼,并同时申请了临时法律保护,以期在判决作出前获准留在德国。他辩称,自己并非自愿在国外滞留如此之久。然而,汉诺威行政法院驳回了该紧急申请。
居留许可在何种情况下会失效?
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现行法律规定:虽然居留许可是无限期的,但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会失效。其依据是《居留法》第51条。该条规定,如果某人离开德国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其居留许可即告终止。
关于居留许可,有一条明确的规定:凡在国外连续停留超过六个月者,可能会丧失无限期居留许可。只有在离境前获得外国人管理局批准延长停留期限的情况下,才可获得例外。
除长期在国外居留外,该法律还列举了导致定居许可失效或丧失的其他原因,例如:
- 因严重犯罪造成的损失
- 如果居留许可是基于虚假陈述或文件而颁发的,则予以撤销
但在实际中,长期居留国外却是导致丧失定居许可的最常见原因。
这正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原告在国外停留的时间明显超过了六个月,且此前并未向外国人管理局申请延长停留期限。
因此,无论是移民局还是法院,都认为他的定居许可已经失效。
特别规定:在德国长期居留能否避免资产被没收?
该男子辩称,在离境前,他已在德国合法居住超过15年。针对此类情况,《居留法》第51条第2款确实规定了一项特殊条款。根据该条款,如果一个人在德国的居留时间此前已达至少15年,即使在国外长期居留,其定居许可也不会因此丧失。
然而,该规定仅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适用。即在离境时存在积极的预后情况。实际上,这意味着只有在生活费用的长期保障无需依赖国家援助,且不存在驱逐出境的必要时,该特别规定才会生效。
然而,这正是原告案中败诉的原因:该男子在离境前曾领取社会福利,且长期处于失业状态。在法院看来,这表明其经济状况并不稳定。因此,该特别规定不适用于原告。
丧失居留许可:该判决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该判决表明,即使是居留许可也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能永久有效。长期在国外居留的人士应仔细核查相关期限规定。
“六个月规则”尤为重要。如果必须或希望在国外停留更长时间,应尽早联系外国人管理局,确认是否可以获准延长停留期限——否则可能会导致定居许可被撤销。
此外,居留许可还可能因其他原因被撤销:例如犯有严重刑事罪行,或者该许可最初是基于虚假陈述或伪造文件而颁发的。
此外,该裁决明确指出,在德国长期居留并不必然足以避免丧失定居许可。这始终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要件以及个案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