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判决加强了许多等待入籍的人的权利。它明确指出:入籍申请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和裁决。
入籍申请数月未获处理
在我们协助处理的案件中,一名男子于 2025 年年初提交了入籍申请。几个月后,据主管当局称,他的申请甚至尚未经过实质审查。该当局严格按照收件顺序处理入籍申请,因此积压了数年的大量申请。
申请人随后 根据《行政法院条例》(VwGO)第75条提起 不作为诉讼。
马格德堡行政法院在2025年9月暂时搁置了该案,给当局时间到2026年中旬之前审议该男子的申请。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外国人管理局的工作量很大,而且已经采取了一些组织措施。
该男子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并取得了成功。萨克森-安哈尔特州行政法院支持了他的上诉,并撤销了原来的决定。
不作为诉讼在国籍法中同样完全适用。
萨克森-安哈尔特行政法院的判决明确了不作为诉讼在国籍法中的重要性。该判决明确指出:根据《行政法院程序法》第 75条 , 不作为 诉讼也完全适用于入籍申请。入籍程序并不是一个必须接受多年延误的特殊领域。
萨克森-安哈尔特州行政法院遵循了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行政法院在2025年9月做出的判决。该判决也强调,入籍程序不构成例外情况。
法官认为,不作为诉讼有助于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这意味着,决定不会“在某个时候”作出,而是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
三个月期限是一个参考值,而不是硬性时间限制。
根据《行政法院程序法》第 75 条,如果一个机构超过三个月未作出决定且没有充分理由,则可以提起不作为诉讼。
但目前的判决明确指出:三个月的期限并不意味着每项入籍申请都必须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该期限只是作为处理时间的参考基准。
因为:特别是在入籍方面 ,个别情况下的处理可能需要更长时间,例如:
- 缺失文件
- 其他机构(例如警察)的必要协助
- 特别复杂的情况
但如果申请材料齐全且已具备裁决条件,通常没有理由再拖延,当局必须就入籍问题作出裁决。
最终还是取决于具体情况以及整个程序的持续时间。该程序可以持续三个月以上,但 总体而言必须 合理。在此过程中,既要考虑申请人希望尽快获得决定的意愿,也要考虑行政部门方面的理由。
长期超负荷是该机构的组织问题
该机构给出了处理时间较长的几个原因。它提到自2021年以来申请数量大幅增加、国籍法变更、内部搬迁和新的数字流程。此外,人员配备不足。许多员工生病或休育儿假。
法院承认这些因素给该机构的工作带来了困难。同时,法院明确指出:长期的人员 短缺和组织问题 不能成为多年不作为的理由。
短期的超负荷工作 可能会暂时导致处理时间延长。但如果超负荷工作持续数年之久,则属于结构性问题,必须由政府机构自行解决。其后果不应转嫁给申请人。
法院特别批评的是,尽管增加了人员,情况却几乎没有改善。处理时间仍然明显超过两年,积压案件的处理速度非常缓慢。法院认为,要恢复正常的处理时间还需要很多年。法官们认为,这对当事人来说 是不合理的。
对希望入籍者的意义
该裁决对于那些已在德国申请入籍或计划将来申请入籍,且长期等待裁决的人来说意义重大。行政法院明确指出了申请入籍者的权利以及长期处理时间的限制。
法院明确指出:
- 申请人不必接受当局多年不作为的情况。在国籍法方面,行政程序的期限也有明确的法律限制。
- 如果没有特殊原因解释为何尚未对申请作出决定,则长时间的等待时间在法律上可受到质疑(不作为诉讼)。
- 三个月期限是一个参考值,而不是硬性规定。入籍程序不必在三个月内完成,在某些情况下,例如缺少文件、需要其他机构协助或情况特别复杂时,程序可能会延长。
-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且没有特殊困难,主管部门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 政府部门不能长期以工作量过大或人手不足为由推脱责任。短期的工作量过大可以作为延迟处理的理由。但如果工作量过大的情况持续多年,那就不能再作为不处理入籍申请的充分理由了。
结论
该判决明确指出:入籍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程序,申请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决定。
由于政府机构结构性超负荷造成的延误是不可接受的。政府机构有义务调整其组织结构,以便在合理期限内处理和决定入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