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领取公民基本收入后仍可获得居留许可吗?
提起诉讼的是一名塞尔维亚籍公民,他已在德国居住多年,并与一名德国女子结婚。他向主管的外侨管理局申请了定居许可。然而,该局驳回了他的申请。
该机构在说明理由时指出,该男子正在领取《社会法典》第二卷(SGB II)规定的补助金(公民津贴),且无法独立维持生计。在该机构看来,这一情况不支持向其颁发定居许可。
该男子对这一决定提出了上诉。在法庭上,他解释说,由于妻子患有重病,他无法工作。他的妻子患有多发性硬化症,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照料。他承担了大部分护理工作,负责打理家务,并照顾他们的孩子。
就业服务中心也以书面形式确认,由于该男子需要照顾妻子,无法从事常规工作,因此已免除其参加就业安置的义务。
通常情况下,定居许可有哪些规定?
申请居留许可必须满足若干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是确保有足够的生计来源——且不得依赖公民收入或社会救济等公共资金。
在本案中,该男子依据《居留法》第28条第2款提交了居留许可申请。该规定适用于与德国公民结婚的人士。
重要提示:仅凭婚姻关系或在德国长期居留,尚不足以获得定居许可。原则上,此类申请也必须满足一般性条件——尤其是生活来源有保障。
在特定条件下,无需证明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汉诺威行政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法官们责令外国人管理局向该男子签发定居许可——即使其生活来源尚未有保障。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所谓的“非典型案例”。这意味着:原告的个人情况与通常情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并不恰当。
对法院而言,关键在于 特殊的家庭状况。原告的妻子长期需要护理,而原告完全承担了这一责任。因此,他实际上无法通过工作来维持生计。
法院明确指出: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生活来源无法保障这一事实不应成为拒绝颁发定居许可的理由。
照顾亲属这一理由是否总能构成例外?
不——该判决并不意味着从现在起,所有需要照顾亲属的申请人都能在生活费方面获得豁免。法院明确强调,该男子的情况属于特殊个案。
因此,该判决并未为所有情况制定新的普遍规则。但它表明,行政机关和法院必须仔细审查是否存在特殊负担。特别是当家庭成员中有人需要重度护理时,可以作出例外处理。
定居许可还有哪些其他例外情况?
除了此类个别情况外,还有其他一些情形下,无需(或仅需有限度地)证明拥有 足以维持 生计的经济来源。例如:
疾病或残疾
如果某人因健康原因无法长期工作,则可免除其维持生计的义务。例如,患有严重 的身心疾病 或 经确认的残疾等情况即属此类。
不过,为了让外国人管理局予以认可,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来证实这些健康限制——通常需要提供医生证明、专家评估报告或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婚姻中的共同生活
对于已婚夫妇,申请定居许可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生活保障能力。这意味着:决定性因素并非仅取决于某一个人的收入,而是取决于整个家庭的财务状况。因此,如果其中一方的收入足够,在某些情况下就足以保障双方的生活所需。
儿童和青少年
对于未成年人和年轻成年人,生活费方面同样适用特殊规定。
根据《居留法》第35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在年满16周岁之日已持有居留许可至少五年的未成年人,有权获得定居许可,且无需证明生活来源有保障。
根据《居留法》第35条第1款第2句的规定,对于已年满18周岁的年轻人:凡是以未成年人身份入境,且因家庭或人道主义原因持有居留许可至少五年者,亦有权申请定居许可。若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正在接受学校教育、职业培训或大学学习,则无需证明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已获承认的难民和有资格获得庇护的人
对于已获承认的难民和有权获得庇护的人员,居留许可的申请条件同样有所放宽。在许多情况下,只要能够自行保障大部分(即至少51%)的生活费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