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居留——但无权获得居留许可
原告是一对来自塞尔维亚的夫妇,他们早在1990年代中期就来到德国。两人都已在德国生活多年,在这里组建了家庭,并曾拥有过各种居留许可,包括:
- 根据 《居留法》第 104a 条(对融入社会程度较高的人士的居留权)颁发的居留许可,
- 根据《居留法》第 25b 条(可持续融合)颁发的居留许可,以及
- 根据《居留法》第 25 条第 5 款(驱逐障碍)获得居留许可
但在这些阶段之间,总有一些时期,她们的居留只是 (《居留法》第 60a 条) ,或者仅通过《居留法》第 81 条第 4 款和第 5 款规定的虚构证明来保障。
2015年,这对夫妇申请了定居许可。但负责的外国人管理局驳回了他们的申请。理由是他们没满足所有法律要求——特别是连续五年持有居留许可的要求。
这对夫妇随后向多个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该案在联邦行政法院(即德国最高行政法院)审理。
前提条件:人道主义居留许可
在德国,获得人道主义居留许可的对象包括被认可的难民和享有庇护权的人士、享有辅助保护权的人士以及被禁止驱逐出境的人士。对于这些群体的人士,原则上可以申请定居许可。
因此,获得辅助保护资格的人士,只要满足所有条件,即可根据《居留法》第 26 条第 4 款和第9 条第 2 款的规定获得无限期居留许可。对于获得承认的难民和庇护权获得者,则适用《居留法》第 26 条第 3 款的规定,即定居许可。
与《居留法》第 26 条第 4 款相比,《居留法》第 26 条第 3 款在某些情况下为获得承认的难民和享有庇护权的人提供了便利,例如在居留期限或语言能力方面。
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包括:
- 拥有 humanitarian residence permit(人道主义居留许可)(例如难民身份或辅助保护身份)
- 至少持有五年合法居留许可。庇护程序期间也计入在内(获得承认的难民和庇护权获得者可享受便利)。
- 不撤销或撤回保护地位,且没有正在进行的撤销程序,
- 无需公民津贴或社会救济金也能保障生活
- 在法定或私人养老保险中缴纳至少60个月的养老保险费,
- 德语水平达到B1级(或更低),
- 证明对法律和社会秩序的基本知识,
- 充足的居住空间以及
- 没有严重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本案中,法院就第 2 点和以下问题进行了审理:哪些停留时间可计入定居许可,哪些不能计入?
法院:只有完整的居住时间才算数
联邦行政法院的判决确认了现行法律状况:只有居留许可连续且未中断的期间才被计入定居许可的期限。没有有效居留许可的阶段——尤其是获得暂缓遣返许可的阶段——将中断五年期限。
关键的是拥有完整的产权。法院确认,必须连续持有有效的居留许可,才能满足获得定居许可所需的五年要求。
如果居留期间只是被暂时容忍,则居留期限视为中断。在这种情况下,五年期限将从重新颁发居留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此前以人道主义居留许可获得的居留时间将不再计入定居许可的计算期限。
为什么虚构证明不(总是)被计算在内
许多当事人认为,虚构证明与居留许可一样,可作为定居许可的依据。但法院明确指出:并非所有情况都是如此。
如果合法居留许可随后得到延期,虚构证明可计入定居许可。
然而,如果合法居留许可随后未获延期,则持有虚构证明的居留时间不计入定居许可的计算时间。
虚构证明用于暂时保障居留权,直到延长或重新颁发居留证的申请获得批准为止。
凭虚构证明,旧的居留许可在决定是否延长许可之前仍然有效。如果延长期限被拒绝,则虚构效力的时间不能作为获得定居许可的合法许可持有时间。
结论:判决对受影响者意味着什么?
联邦行政法院的判决确认了目前的法律状况和现行行政实践。只有基于 合法居留许可的 连续居留时间才能计入定居许可的居留时间。
获得暂准居留许可的时间不被视为合法居留权,且会中断居留权意义上的居留时间。只有当居留许可随后获得延期时,获得临时居留许可的时间才会被计算在内。
在这种中断之后再次获得居留许可时,五年居留许可期限原则上将重新开始计算。
对于定居许可而言,这意味着:
- 只有合法的居留许可才算数。
- 容忍不会被计入。
- 虚构时间仅在特定条件下适用
- 所有权中断可能会影响获得定居许可的权利。
因此,特别是那些居留时间较长且居留情况多变的人,应仔细检查其居留情况。该判决明确指出:仅凭长期居留是不够的——关键的是居留的法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