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
起初,原告在哥廷根行政法院胜诉。但在下一审级,下萨克森州高等行政法院(OVG)作出了不同裁决,驳回了该诉讼。
法官认为,原告的身份尚未得到充分核实。虽然她能够证明自己曾努力获取相关文件,但在法院看来,这些努力既不够充分,也存在部分矛盾之处。
在此背景下,法院还阐明了在核实身份时适用的规则。据此,居留法中也可适用所谓的“分级模式”。
这意味着:相关人员必须首先尝试通过护照等官方文件证明自己的身份。只有在无法做到或要求过高时,才可考虑其他证明材料。
就本案而言,法院认为这些条件并未满足。法官认为,原告并未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获取相关文件。因此,延长居留许可的重要前提条件不复存在。
什么是身份确认的分阶段模型?
身份核查分级模型最初由联邦行政法院制定。该模型主要应用于入籍程序,规定了如何证明个人身份以及哪些文件可被认可。
下萨克森州行政法院通过该判决确认:该模式也可适用于居留法领域——例如在判断申请人的身份 是否已得到确认,从而决定是否颁发或 延长居留许可 时 。
简而言之,分级模型展示了身份核查过程中可采纳的哪些证明文件。需要注意的是:身份证明并不一定非得仅凭护照。相反,核查过程是分阶段进行的——从效力较强的证明文件到效力较弱的证明文件。
各个阶段如下:
第一步:官方身份证明文件
最主要且最简单的方式是出示有效的护照。这是通常情况,也是最可靠的身份证明。
第二步:国民身份证的替代方案
如果没有护照,且(经证实)无法办理,可以使用其他官方文件。例如出生证明、驾驶证、学校证明或原籍国的户籍证明。
重要提示:如果无法提供国民护照(一级证明),请尽可能多地准备替代证明(二级证明)。
第三阶段:证人证言及补充文件
即使缺少此类文件(第二阶段),也可考虑补充证据。例如,非官方文件,或来自家庭成员或其他身份已核实人员的证人证言。
第4步:关于身份的自我陈述(特殊情况)
只有在排除所有其他可能性后,作为例外情况,当事人关于身份的自我陈述若具有可信度,才可视为有效。为此,相关陈述必须有充分依据且合乎逻辑。
重要的是:当局必须按顺序审查这些环节。因此,不得仅因申请人未持有护照而驳回居留许可申请。
但与此同时,当事人也必须 积极配合。他们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核实身份,并以可追溯的方式记录相关努力。只有这样,才能证明确实无法获取护照,因此必须考虑采用后续阶段的其他证明材料。
为什么这一判决很重要?
该判决之所以重要,主要是因为它再次强调:分级模式不仅适用于入籍程序,也可用于居留许可的签发。
对于那些难以从原籍国获取文件的人来说,这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决定。这意味着,没有护照并不一定构成拒绝颁发居留许可的理由。
判决对受影响者意味着什么?
对相关人士而言,这一决定表明:即使没有护照,也并非原则上无法获得居留许可。该分级模式为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身份提供了可能性。
不过,该判决也明确指出,相关要求非常严格。当事人的相关努力必须有完整的记录,且内容前后一致、清晰可追溯。
因此,无法出示国民身份证的人应能提供确凿的证明:
- 向哪些政府部门或使馆提出了申请,
- 收到了哪些反馈,
- 以及采取了哪些额外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令人信服地证明无法或不宜通过护照来核实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