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定居许可的条件之一是生活有保障。您可以在本文中详细了解德国当局究竟何时认为您的生活有保障。
要准确回答您需要挣多少钱并不容易,因为有关当局会对每个外国人进行单独评估。您每月需要有多少钱才能获得定居许可取决于许多不同的因素:例如,您家里有几口人、您是否已婚、您孩子的年龄以及您支付的房租。 您可以在本博客文章末尾找到一个简单的计算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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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原则:根据 AufenthG 第 9 (2) No.
aa) 一般定义
根据AufenthG 第 2 (3) 条的规定,如果外国人能够用自己的固定收入养活自己和家人(有需要的群体),而无需求助于公共资金,那么他/她的生活资料(=标准要求+房租费用+医疗保险)就有了保障[1]。
第 20 I S. 1 SGB II 节所指的标准要求:
- z.例如服装
- 食品
- 家庭用品
- 电 ...
对生计是否有保障的审查(《联邦法典》第 9 (2) 条第 2 款)是以《联邦刑法典》第 II 条的规定为基础的,这就是为什么必须根据关于有需要的群体的社会法规则来确定需要。
[2]原则上,决定性因素是需要帮助的群体作为一个整体的生存是否得到保障。
关于 "需求共同体 "的专题讨论:
- 在 "无结婚证婚姻 "或拼凑家庭的情况下,也存在着需求群体
- 纯粹的平面共享社区不是需求社区!
- 对于没有(或不再)工作能力的人,不考虑家庭社区,只考虑个人![4]
- 适龄儿童只要经济上不独立,就会被纳入需要帮助的群体。
- 尚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如果经济上独立,也应考虑在内[5]。
- 当子女年满 25 岁或结婚时,一般应将他们分开考虑[6]。
- 不考虑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免损害子女的利益[7]
- 不考虑德国家庭成员
- 被迫离境的外籍家庭成员被纳入需要帮助的群体[8]。
bb) 按照 SGB II 标准费率计算的需要量
因此,用于计算您的生活费用的需求是基于《德国民法典》第 20 条第 II 款/《德国民法典》第 27 条第 a 款和第 28 条第 XII 款的标准费率。 这里。
根据 AufenthG 第 2 (3) 条,接受公共资金不被视为接受:
- 儿童福利
- 儿童补贴
- 父母津贴
- 父母津贴
- 根据《德国社会保障法典》第三部、《联邦培训补助法》和《提高培训补助法》提供培训补助金、
- 以捐款为基础的公共基金,或为在联邦境内居住而提供的公共基金,以及
- 预付赡养费法》规定的福利。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37 条第 IX 款,住房补贴[9]和护理津贴[10]不包括在生活资料的计算中,但不排除 "有保障的生活资料 "的假设。
bb) 当局的预测决定
一般来说,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否定证明并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有能力养活自己。
外国人管理局自行计算所需经费
- 对未来的估计(也基于回顾性考虑)[12]
- "我们需要的是一种积极的预测,即在不动用其他公共资金的情况下,外国人的生 计将得到长期保障。这就需要将预期的维持需求与长期可用的资源进行比较"[13]。
- "考虑职业机会、就业历史和当前收入状况 "+"资金流入的可靠性"[14]。
- 如果每月金额波动较大,通常计算过去 6 个月的平均值[15]。
- 如果小费是行业惯例,则可将其考虑在内[16]。
- 只有在违反每周 48 小时的最长工作时间(ArbZG 第 3 条)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的第 二种雇用关系的收入不应计算在内,因为这种收入是不可持续的[17]。
(P):租金 "过于 "优惠:
- "如果租金非常优惠,因此不可能永久提供住房,那么应该可以退到适合该地点的租金"[18]。
(P):免费使用:
- 假定免费转让使用权只是暂时的,主要承租人或所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应予以确认[19]。
(P):住房所有权:
- 计算时使用贷款+住房补贴的月负担额
b) 具有难民身份的外国人的特权
aa) 主要有担保,AufenthG 第 26 (3) 条第 1 句第 3 款
- 与§ 9 II 1 No. 2[20]相比,位置更好
- 如果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至少 51%的需求可以在不借助公共资金的情况下得到满足,那么就存在主要的生存手段[21]。
- 只要有酬就业的总收入超过申请的国家补助金,就属于这种情况[22]。
bb) 《联邦法典》第 26 (3) 条第 3 句第 4 款规定的基本保障
- "如果一个人从自己的资源中获得的收入能满足其需求的一半以上,但不可能在没有公共资金的情况下完全满足其生活需要,那么就存在着《联邦法典》第 26 条第 III 款第 2 句所要求的大部分生活保障"。...... "为了符合立法者的意图,必须对 "主要生活资料 "采用比主要生活资料严格得 多的标准;在这些情况下,立法者要求的是比主要生活资料明确的 "更多"。
- 对于 "基本上占主导地位 "这一未定义的法律术语,不能用一个确切的百分比来定义,而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上述法律意图来解释。计算出的需求量的75% - 80%的 指导值可作为参考"[23]。
- "何时 "主要 "保障生计无法从法律中准确推断。不过,如果劳动所得与国家补助金的比例高于 3:1,则可以认为是这样"[24]。
- 这句话也不应完全排除领取社会福利的情况,但与第 3 款第 1 句第 3[25]段相比,要求外国人有更多的自身收入。
c) 根据《德国刑法典》第 9 (2) 条第 6 句和第 3 句的例外规定。S. 3
在身体、精神或心理疾病或残疾的情况下,无需提供生活费(第 2 项)。
e) 保障生计的实例
aa) 原则
为了获得定居许可,您必须证明,除其他事项外,您能够独立养活自己或家人(= SGB II 规定的标准需求 + 房租 + 医疗保险缴款)(无需国家通过社会福利或 Hartz 4 提供支助)。是否领取 AufenthG 第 2 (3) 条所指的补助金(如子女补助金、父母补助金或 BaföG)与此无关!
因此,您到底要挣多少钱取决于您家里有多少人、您是否结婚、您孩子的年龄、您的房租是多少......
下面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图:
例如:Mohammed + Halima + 儿子 Ahmed(2 岁)
*要了解标准费率值的来源,请参阅维基百科上的此表。 维基百科上的这个表格.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9 条第 2 款第 2 项的规定,生计在此得到保障!
(这意味着,穆罕默德和哈利玛每月的收入为 190 欧元,按法定标准费率计算,可满足其 1 685 欧元的最低生活需求)。
bb) 难民特别条例
如果您持有的居留证表明您是《居留法》第 25 (1) 节第 1 句备选条款所指的 难民,您有两种 获得定居许可的选择:
(1) 根据第 26 (3) 节第 1 句,5 年 后
为此,您的家庭生活必须得到主要保障。
这意味着您生活所需的一半以上资金必须来自您自己的收入。不过,您也可以领取社会福利。
在我们的例子中(在我们的例子中(见上文),Mohammed 和他的妻子每月必须共同赚取至少 843 欧元,而不考虑他们的份额。根据《德国社会法典》,这相当于他们每月总需求的一半略多一点。Mohammed 和 Halima 可以从国家领取剩余的生活费(在本例中为 842 欧元),而不会影响定居许可的发放。
(1,685 欧元的 50% = 842.50 欧元)
(2) 根据第 26 条第 3 款第 3 句,3 年后
为了在 3 年后获得难民定居许可,您必须自筹大部分生活费用。
这意味着至少 75%的食品、住房和日常必需品费用必须由您自己的工作来支付。不过,这里也不要求完全独立于社会福利。
如果我们把它应用到我们的 例子家庭 (Mohammed + Halima;见上文),法律规定的计算总需求为 1.685 €穆罕默德和他的妻子每月的总收入至少约为 1.265 € 供他们支配。至于这笔钱是穆罕默德和哈利玛共同赚取的,还是穆罕默德一个人赚取的,这并不重要。这个家庭可以领取少量的社会福利,但这并不影响定居许可的发放。
(占 1.685 € = 1263,75 €)
摘要
如您所见,有保障生活费用的计算非常复杂,而且取决于具体情况。在此,我们只能为您提供各种规定的一小部分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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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1]https://www.bamf.de/DE/Themen/MigrationAufenthalt/ZuwandererDrittstaaten/Migrathek/Niederlassen/niederlassen-node.html
[2]BVerwG NVwZ-RR 2012, 333.
[3]BVerwG,2011 年 8 月 16 日判决-1 C 4.10 - NVwZ-RR 2012,333,第 14 段。
[4]BVerwG,2013 年 4 月 18 日,10 C 10.12,第 19 段
[5]VAB* 2.3.1.5
[6]VAB 2.3.1.5.
[7]BVerwG,2004 年 9 月 28 日,1 C 10.03。
[8]BVerwG 08.04.2015, 1 B 15.15.
[9] BVerwG, 29.11.2012, 10 C 5.12; previously already Nds. OVG, 20.03.2012, 8 LC 277/10, also VAB 2.3.2.6.1
[10]BeckOK AuslR/Maor,2020 年 10 月 1 日第 27 版,《居留法》第 9 条第 12a 款。
[11]Renner/Bergmann/Dienelt, § 2 第 15 段。
[12]Bergmann/Dienelt, 第 13 版,2020 年,《居留法》第 9 条第 38 款。
[13]BVerwG;26.08.2008,1 C 32.07;BVerwG 29.11.2012,10 C 4.12,第 25 段。
[14]No. 2.3.3 VV-AufenthG;BVerwG,2009 年 4 月 7 日,1 C 17.08,第 33 段;OVG BBg,2010 年 4 月 13 日,OVG 11 S 12.10。
[15]VAB 2.3.1.9。
[16]VAB 2.3.1.10.
[17]柏林 VG,2011 年 9 月 29 日,33 V 106.08。
[18]OVG Berlin-Brandenburg,2010 年 4 月 14 日,OVG 11 S 12.10。
[19]例如:VAB 2.3.1.8。
[20]Bergmann/Dienelt/Röcker,2020 年第 13 版,《居留法》第 26 条第 28 款。
[21]BeckOK AuslR/Maaßen/Kluth,2020 年 10 月 1 日第 27 版,《居留法》第 26 条第 16a 款。
[22]Bergmann/Dienelt/Röcker,2020 年第 13 版,《居留法》第 26 条第 28 款。
[23]国家当局,2017 年 9 月 29 日决定 - 14.21 - 12230/1-8 (§ 26) - asyl.net:M25534
[24]BeckOK AuslR/Maaßen/Kluth,2020 年 10 月 1 日第 27 版,《居留法》第 26 条第 16b 款。
[25]Bergmann/Dienelt/Röcker,2020 年第 13 版,《居留法》第 26 条第 33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