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原告要求延长居留许可
此案由一名出生于 1983 年的土耳其男子提起。作为家庭团聚计划的一部分,他从小来到德国。然而,他的临时居留证于 2015 年到期。
他最初被拒绝延期,因为他与一个伊斯兰组织有联系,但后来他放弃了该组织,并与警方合作。
在 2017 年试图被驱逐出境期间,该男子申请了庇护。然而,联邦移民和难民局(BAMF)以 "明显毫无根据 "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因此,移民局还根据《居留法》第 10 (3) 条拒绝延长他的居留许可。
解释:《居留法》第 10(3)条规定,如果庇护申请因 "明显缺乏依据 "而被驳回,则不得签发新的 居留许可。
法院裁定
原告在法庭上辩称,他并不是在申请新的 居留许可,而是在延长之前的居留许可。因此,AufenthG 第 10 (3) 条并不适用。
联邦行政法院至少在原则上支持了该男子的要求。庇护申请被驳回并不会自动阻止现有居留许可的延期。决定性因素是(重新)批准和延期之间的区别。
不过,法院也明确指出,原告并不符合《德国民法典》第 35 条规定的延长居住期的所有特殊要求。
这意味着,移民局不得根据《移民法》第 10 (3) 条拒绝延长该男子的居留许可,但可以根据《移民法》第 35 条拒绝延长。
至于他是否可以获得自行决定的居留许可(AufenthG 第 34 (3) 条),现在必须由高等行政法院在进一步的诉讼中进行审查。
结论:判决对德国移民的意义
该判决为居留证过期且庇护申请未获批准的人提供了明确依据。
- 庇护申请被驳回并不会自动阻止 居留许可的延期。
- 授予(新申请)和续展(现有身份的延续)之间的区别很重要。
- 不过,必须满足获得居留许可的所有其他要求--例如有稳定的生计、有效的护照以及没有严重的驱逐理由。
联邦行政法院的判决 加强了德国 许多移民的法律确定性。同时,判决明确指出,延期始终取决于个案。任何发现自己处于类似情况的人都应尽早寻求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