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最高法院由此明确指出,禁止歧视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房东,也明确适用于中介。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中介通常决定谁可以参观房屋。
案例:巴基斯坦名字被拒绝,德国名字被接受
该案的起因是一名来自黑森州的女性寻找住房。2022年11月,她多次通过在线表格申请了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供的住房。她每次都填写了自己的 巴基斯坦名字和姓氏。但根据判决,她所有的申请都遭到了拒绝,理由之一是当时没有可预约的看房时间。
为了验证这是否属实,该女子再次提交了包含相同收入、职业和家庭规模信息的申请。她只更改了姓名,使用了听起来像德语的名字,如“施奈德”、“施密特”和“施皮斯”。在这些情况下,她获得了参观预约。
然而,她以外国名字提出的申请仍然没有得到答复或被拒绝。因此,原告认为,拒绝申请的原因不是预约名额已满,而是她的名字——以及与之相关的种族背景。该女子对此提起了诉讼,但最初未获成功。
案件经过多级审理
初审法院格罗斯格劳地方法院驳回了该诉讼。但在上诉中,达姆施塔特地区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决。
法官们认为,在相同信息的情况下,因名字听起来像外国人而遭到拒绝,而因名字听起来像德国人而受到参观邀请,这种差异对待 是歧视的有力 证据。因此,达姆施塔特地区法院判给原告3000 欧元的赔偿金,并责成经纪人承担部分律师费。
经纪人对该判决提出上诉。该案最终提交至联邦最高法院(BGH),即德国最高民事法院。
判决:经纪人必须遵守《平等待遇法》
联邦最高法院随后面临一个重要问题:一般平等待遇法(AGG)是否也适用于房地产经纪人,还是仅适用于房东?
最终,租赁合同是由房东和租户签订的。中介通常“只是”作为中间人出现:但他们通常会代表房东决定邀请哪些人来看房。
说明:《一般平等待遇法》(AGG) 旨在保护人们免受歧视。该法禁止基于种族、宗教、性别、年龄、残疾或性别认同或性取向等原因的歧视。
《反歧视法》不仅适用于工作生活,也适用于日常生活中公众可获得的服务。这明确包括住房的获取。该法律的目的是防止歧视,并为受影响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手段。
在本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如果经纪人公开提供公寓——例如通过在线门户网站——并决定邀请谁参观,则其行为属于《反歧视法》的管辖范围。
法院强调,中介在租房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如果没有他们的邀请,很多找房的人根本不会去看房——也就没机会租到房子。在租房过程中,因为种族原因歧视找房的人,违反了反歧视法。
如果经纪人被排除在《反歧视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将会造成巨大的保护缺口。法律对歧视的保护将形同虚设。因此,法院认为,房地产经纪人必须对歧视行为承担责任。
证明歧视:有迹象就够了,“测试”是允许的
该判决的一个重要点涉及证据问题。联邦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当事人可以提出测试请求,以揭露可能存在的歧视行为。在本案中,正是对带有外国名字的请求与带有德国名字的相同请求进行比较,提供了强有力的歧视证据。
根据《一般平等待遇法》(AGG)的规定,当事人只需提供表明存在歧视的证据即可。然后,对方必须证明存在客观(即非歧视性)原因导致采取不同的行动。
在诉讼中,经纪人辩称没有可安排的看房时间。但该解释既未能说服达姆施塔特地区法院,也未能说服联邦最高法院。
法院还认为原告没有不当行为。没有证据表明她提出测试请求只是为了日后要求赔偿。关键的是,她确实正在认真寻找住房,这些请求只是为了核实那些引人注目的拒绝。
结论:判决对受影响者意味着什么?
最终,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了达姆施塔特地区法院的判决:经纪人必须向原告支付3000欧元的赔偿金,并承担部分律师费。首席法官托马斯·科赫在宣布判决时称此案为“明显的歧视案件”。
对于找房的人来说,这个判决意义重大。它明确指出,因为名字听起来像外国名字而受到歧视 可能会带来具体的 法律后果。
特别重要的是,责任并不止于房东。房地产经纪人如果对申请进行预选或根据出身安排看房时间,也可能被追究责任。
如果有人觉得自己在找房时因为名字或出身而受到系统性歧视,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比如做类似的测试)来记录下来,然后采取法律行动。
同时,该判决向房东和经纪人发出了明确信号:甄选程序必须透明、客观且无歧视。收入、家庭规模或信用状况等标准是允许的。而基于姓名、出身或种族特征的决定则是不允许的。
